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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强迫同学卖淫 触犯刑法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7-12 13:39: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婧)   因利欲熏心,正值花季的小丹和小娜(均为化名)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的初中同学,通过欺骗、殴打等方式强迫刘某卖淫。7月1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小丹和小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小丹和小娜将被害人刘某从家中骗到县城广场。在引诱刘某卖淫遭到其拒绝后,小丹和小娜纠集了六个同样是十六七岁花季少年对刘某进行殴打。后群众报警,刘某被公安干警送回。次日凌晨,刘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小丹和小娜抓获。事后,小丹和小娜的父母分别与刘某的父母达成协议,小丹和小娜的父母分别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8000元、8000元,被害人及其父母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丹和小娜伙同他人引诱被害人刘某卖淫,在刘某不从的情况下,殴打刘某致其轻微伤,应按强迫卖淫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又因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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