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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瞪一眼还以耳光引冲突 滋事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17:03: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艳萍)   仅仅因为被人瞪了一眼,便扇别人一记耳光,结果引发双方冲突,导致发生群殴事件。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勇军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占权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李勇军、李占权与张明、贺佳(另案处理)一起到桃源县茶庵铺墟场某发屋按摩。中途,张明出来在发屋前接电话,看见了往日素有积怨的万某在附近的另一发屋前站着,且万某还瞪了他一眼。张明非常气愤,便冲上前打了万某一记耳光。万某的朋友蔡某、张某闻讯后赶紧跑来质问张明,而和张明一起来按摩的李勇军等人听到吵闹声后也跑了出来助阵,双方遂发生扭打。李勇军、贺佳从李占权的面包车上各拿出一把砍刀。当李占权与张明对躲藏在自己面包车驾驶室内的蔡某拳打脚踢时,李勇军则拿刀朝蔡某的背部砍了几刀。贺佳则提刀追赶张某,将张某的背部砍了一刀,并将蔡某的面包车挡风玻璃砍坏。后经鉴定,蔡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0年6月16日,被告人李勇军、李占权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二被告人及张明、贺佳与被害人蔡某达成了赔偿协议,4人赔偿了蔡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军、李占权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勇军系主犯,李占权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李占权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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