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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监视居住期间再伸手销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7-14 11:57: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奎 马柏华)   被告人刘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其仍贼性不该,再次盗窃,在销赃的过程中被人识破抓了个正着,近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12月9日至2010年12月13日期间,到宿迁市宿豫区共同或单独盗窃作案5起,盗得现金1330元以及钢扣、钢筋等物品。因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对刘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11年3月31日夜里,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刘乐再次伸出贼手,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手扶拖拉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74元。被告人刘乐于次日将盗窃来的拖拉机开到集市上销售。购买者要求刘乐提供车辆合法手续,刘乐无法提供,欲将车辆开走。购买者对其行为产生怀疑,根据车身上留下的车主电话联系上车主。车主报警将刘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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