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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放水引纠纷 两次携刀协商不成伤人
发布时间:2011-07-20 10:11: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国华)
2011年7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斯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9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董家镇一村委会村民罗国华与罗和平为农田放水之事发生打斗,致使罗和平流鼻血,双方都回家,途中罗和平将此事电话告知家人罗斯蚕。罗斯蚕接电话后伙同罗雪军携刀赶至村中,在罗泽梁屋旁与罗国华、罗和平等人相遇,罗斯蚕用刀朝罗国华身上连砍数刀,罗泽梁见状上前拖架,与罗斯蚕发生冲突,后被群众拖开,罗国华趁机跑回家中。 当日下午5时许,罗斯蚕带人窜至罗泽梁养猪场找到罗泽梁,要罗泽梁赔钱解决问题未果,罗斯蚕随即离开养猪场。不久,罗斯蚕又带人回到罗泽梁养猪场对罗泽梁进行殴打,并用刀将罗泽梁刺伤。经法医鉴定,罗泽梁为轻伤乙级,罗国华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斯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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