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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真情 让社会矛盾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在审判中化解纷争的几点思考
作者:郑新炜 程泽恩   发布时间:2011-07-21 09:01:08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把社会矛盾的化解提高到一个社会发展的全局性的战略高度,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法院工作的根本性、基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工程,矛盾的化解能力最能直接反映法官的司法能力。随着经济社会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极化和当事人思想浪潮多样化发展,法官调解纷争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占审判工作的比例越来越大,法官对当事双方矛盾实施有效化解,是缩小对立面,实现以人为本、达到和谐定纷的重要举措。

    一、做到“三个坚持”,以真情实感的工作打动当事人

    产生社会矛盾的当事双方都不愿打官司,但案件一旦进入诉讼后,当事双方都有依赖法官一决高低的想法。法官要注重矛盾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感受,让审判过程富有“人情味”。一是坚持以人本为上,用理解方式贴近当事人。理解就是默契、理解就最能配合。为此,法官在化解矛盾之前,要想方设法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心情、背景和环境,结合法律法规将矛盾焦点进行分析和细化,将常规化、通俗化、人性化、趣味化的各种元素融入化解过程,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因地制宜,这样就能使化解工作更富影响力和感召力,当事双方心理上就容易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二是坚持保护弱者,用换位方式感染当事人。保护弱者是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化解矛盾成不成,关键是换位。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和能生财、怒必伤肝。法官在化解矛盾中就要引导当事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将心比心,用同情和怜悯之心对待他人,让双方互受感染,当双方共同点在默契中出现生机时,法官要倍加珍惜,并举一反三,及时通告对方。三是坚持服务为重,用解难方式惠及当事人。为民办实事、解难题是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只要法官真心实意为当事人办事解难,就打下了化解工作的基础,这个基础就会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化解力,有了这个基础,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说服力和法官自身的公信力就有了保证,化解过程进入诉讼实体后,当事双方就会从思想上的对立转化为情感上的接受,再转化为纷争上的磨合,化解矛盾就有了希望。

    二、做到“三个结合”,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塑造当事人

    化解纷争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矛盾的产生是根据当事双方不同的经济环境、工作环境、人生经历和文化素质有密切关系,法官在化解纷争前要学会火眼金睛、察言观色的本领和具备伯乐相马、明辨真假的功夫,还要选择适合的化解地点、时机和适合的参与者,把握好化解的语言,运用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化解矛盾同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要结合起来。人的需求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正当需求必须保证社会和谐和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的条件下存在,这就要看案件的本身和双方矛盾的焦点。正当的需求有的能通过化解能解决,法官在调解中就要引导双方意见向正当需求上发展,不合理的需求,法官必须断然拒绝;是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利用化解规避法律谋取非法利益的必须尽快裁决。二是把化解矛盾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结合起来。要使当事人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规范、体现道德情操、适应时代发展,法官就要在化解过程中刚柔相济、软硬兼施,把化解工作的柔性导向和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以理服人的同时也要注重以法束人。三是把化解矛盾同提高当事人的素质结合起来。为了确保化解效果,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不但要注意拓展化解的空间,扩大化解的内容;还要学会引经据典、引古论今、旁征搏引,在讲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同时,讲清法院的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讲清诉讼的权利、行使方法和化解引发的风险,对当事人实施精神感召和正确的理论引导。矛盾化解前,法官还应针对不同的当事对象量身定做不同的化解方案和预案,这样才能确保化解过程不是在“对牛弹琴”、“隔靴搔痒”。

    三、做到“三个转变”,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改变当事人

    矛盾的化解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教育人、引导人、鞭策人的过程,也是尊重人、理解人和帮助人的过程。在化解中如何将针对性、实效性和艺术性溶为一体,使矛盾双方在化解中达到喜闻乐见、耳目一新的效果,创新手段、改进方法是关键。当法律法规和规劝都已不能使当事双方达成意见上的统一和心理上的默契,化解过程出现疆局时,强性感化只能增加矛盾双方的反感,这时法官就要学会冷处理,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做到“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尊重个体差异。法官要勇于打破旧的思维模式,摒弃“一刀切”、“一个药方治百病”、“各打五十大板”的化解方式,面对不同的对象,能包容则包容,不急于下结论,变换主体和角度,以“敲边鼓”、“打擦边球”的方式因人而异的进行梳导。二是转变化解方法,架设沟通桥梁。人的思想情绪容易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受地域和时间的影响,法官可以择机、择时,除面对面以外,还可以打电话、QQ视频方式对矛盾双方进行单独交流,变“我说你听”、“我指你行”为共同探讨、对等交流。必要时也可采取“引进来、托出去”,运用亲情、乡情、友情和行政部门的配合,让一切有利于化解的力量形成合力,在合力攻坚时,要紧紧扣住双方的思想脉搏和矛盾焦点。三是转变临时观念,不忘事后引导。每个人的思想观念是在不断变化的,今天化解成功不等于双方服气案结事了,法官要有化解一案交双方朋友的思想,还要做好再次化解的思想准备。矛盾通过化解双方意见统一了,也要给双方思考的机会和过程。在依法确认化解协议效力,依法审查制作并出具调解书后,法官还要经常保持同当事双方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接受咨询,搞好调后服务,做好稳控工作,防止对立情绪反掸。

    (作者单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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