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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落锤
发布时间:2011-07-22 15:55: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籍男子瞿从林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汽车起重机,雇人在出去揽活的途中出了车祸,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汽车起重机,经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夫妇与另出资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瞿从林已将该汽车起重机变卖,并没有将所得之钱用于支付法院判决、裁定的标的款。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瞿从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瞿从林的妻子武南燕与重庆市湘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按揭买卖合同》,购买了QY16H431汽车起重机一台,并办理了号码为渝G10683的牌照。该车由瞿从林与向启宪共同出资经营。同年8月9日19时许,受雇的驾驶员龙照国(已判刑)驾驶该车在巫山县龙门大桥引道处因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王文翠、黄洪英、邓侯翠撞倒致伤。

    王文翠、王祥明、黄超向巫山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山法民初字第15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所有的渝G10683起重吊车,该车交由瞿从林、向启宪保管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损毁。

    2010年3月12日,法院对王文翠、王祥明、黄超诉龙照国、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09)山法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赔偿王文翠、王祥明、黄超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安装假肢费用、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2071元,扣除王文翠的借款10500元后,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应给付王文翠、王祥明、黄超赔偿款311571元,龙照国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5月27日,法院作出(2010)山法民执字第0194号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武南燕等人。后瞿从林、向启宪共支付给王文翠等人赔偿款60000元(其中瞿从林支付45000元,向启宪支付15000元),剩余赔偿款一直没有履行。

    2011年4月26日,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瞿从林已经将被查封的渝G10683起重吊车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胜利,双方于2010年9月5日在四川省南部县常青酒店签订了买卖协议,周胜利已付给被告人瞿从林购车款28万元。被告人瞿从林并未将变卖吊车所得的钱用于支付上述判决、裁定的标的款,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当日,本院对被告人瞿从林执行司法拘留。同年5月5日,被告人瞿从林的家属武南燕向法院账户内汇款60000元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瞿从林的家属于2011年6月15日和同月的27日,主动履行赔偿款45300元。被告人瞿从林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从林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瞿从林辩解因不懂法造成严重后果,现愿意履行赔偿义务,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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