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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学习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作者:黄英海 发布时间:2011-07-29 16:37:30
【案情】
2010年9月,张某为考汽车驾驶证,到某驾校报名参加培训,交了学费4500元。某驾校指派李某为张某的教练。张某在某公路上练习驾车时(李某在车上指导),由于紧张,未能及时刹车,与同向正常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刘某倒地受伤,腰脊椎骨骨折,花费医药费10000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注意路面动态,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驾校学员张某在学习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驾校承担还是由学员张某承担?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损失应由某驾校赔偿,学员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员张某是机动车的实际操控者,在没有证据证明教练李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刘某的损失应由张某赔偿,某驾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见,刘某的损失应由教练员李某承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是某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李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因此,刘某的损失最终应由某驾校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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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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