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梅怡萍 姚义良)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高建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查明,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高建波、高建平和官春辉(代表其与饶兴飞、饶建飞、饶维旺、陈清然、王勤国六人)合伙与东乡县虎圩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虎圩乡政府将乡林场遭冰雪灾害的湿地松转让给高建平、官春辉。被告人高建波及高建平二人各占30%的股份,官春辉六人等人占40%股份。2008年3月被告人高建波、官春辉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湿地松,滥伐林木蓄积为232立方米。2011年4月8日被告人高建波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波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承包的林木,滥伐林木蓄积23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在共同滥伐林木中所占份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建波等人滥伐的是乡林场受冰雪灾害的残次林,其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建波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