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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带内抢包 一男子落法网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01 10:59: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惠波) 8月1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文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文学到龙陵县城休闲广场对面国道320线南侧绿化带内,尾随途经此地的杨某某至绿化带中的圆形场子旁,突然从后面将杨某某右肩上的棕色挎包夺走并逃离县城,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被抢的包内装有人民币2200元,手机1部等物。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学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文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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