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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婚姻诈骗
作者:朱辉 发布时间:2011-08-01 11:28:57
【案情】
原告艾成(化名)与被告刘兰(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约定结婚彩礼4万元,先行给付20000元,当场经媒人将20000元交予被告母亲梁红花(化名)手上,余款约定2007年12月结婚时付清。后刘兰便独自外出务工,期间艾成通过银行汇给刘兰3000元。2007年12月艾成按约定来到刘兰家中,要求与刘兰结婚,被告知刘兰要到2008年4月才能回来结婚。因此事双方家人因婚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一直未见面。2010年年底艾成得知刘兰已回家,并早已与他人结婚,于是艾成要求其归还彩礼,但刘兰拒不归还,故艾成诉至法院要求刘兰归还彩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兰于2004年12月与周某登记结婚,2007年9月3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5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2010年3月刘兰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 【分歧】 刘兰隐瞒自己婚姻事实,经媒人介绍与艾成相识,以结婚为由索取彩礼23000元,后一直外出打工,拒绝与艾成见面,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又瞒着艾成又与他人结婚,并拒绝归还彩礼,对于该案的定性如何产生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婚约,给付了礼金23000元,现被告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刘兰及其母梁红花故意隐瞒刘兰系有夫之妇的事实,由他人介绍认识原告艾成,以结婚为条件索要彩礼40000元,实得23000元,在与艾成的婚约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情败露后又其拒不归还彩礼。被告刘兰、梁红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婚姻诈骗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处分自己的财产,使对方受损。再次,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以婚姻为借口骗取对方财物。 本案中刘兰、梁红花虽未虚构事实,但隐瞒了刘兰的婚姻事实,即刘兰为有妇之夫,通过他人介绍与艾成认识,并以婚约为由向艾成索取彩礼40000元。刘兰隐瞒自己婚姻事实的行为使得艾成误认为刘兰是单身,并愿意与其结婚,因此,当场给付刘兰彩礼20000元,后汇款3000元。刘兰取得彩礼后独自一人便外出打工,期间艾成多次催促刘兰返回结婚,但刘兰一值找借口拖延。尔后在两人的婚约尚未解除期间,刘兰又瞒着艾成与他人登记结婚。艾成得知刘兰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后,以刘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为由,要求刘兰返还彩礼,但刘兰拒绝返还。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并看不出刘兰有与艾成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兰接受艾成的彩礼后便立即外出务工,且一直未归再与艾成会面。整个过程中,刘兰有两次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第一次是隐瞒自己婚姻的事实,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艾成,并表示同意与艾成结婚,索得彩礼23000元。第二次是在与艾成婚约尚未解除期间,瞒着艾成与他人登记结婚。本案中刘兰两次隐瞒婚姻事实的行为充分反映刘兰诈骗的故意,并使艾成信以为真,给付彩礼。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被艾成发现后,面对归还彩礼的请求,刘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且抵赖说并未受到艾成的彩礼23000元。结婚事实败露后抵赖拒不归还彩礼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刘兰以结婚为借口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刘兰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区别于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刘兰与艾成并未结婚,且刘兰在收到彩礼后就外出务工,婚约期间两人再未见面,直到刘兰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刘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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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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