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海安一“土律师”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一年
作者:钱军 谭成德   发布时间:2011-08-01 15:39:33


    7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引发高度关注的“土律师”妨害作证案,被告人万钧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案犯周克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被告人万钧,男,62岁,大专文化,略懂法律,日常生活中以“土律师”自居。同案犯周克源,系海安鑫元橡塑有限公司(原海安县金宇锋综合厂)老板。2010年8月,周克源的弟弟周克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万钧系周克源、周克来的表娘舅。2010年12月中旬,万钧、周克源经合谋后,由万钧写好与案件关键事实不符的证言材料,交周克源打印。周克源利用原海安县金宇锋综合厂老板身份,先后两次将周克来案现场目击证人王克雨(原海安县金宇锋综合厂职工)通知到厂食堂,由万钧采取言语引诱、威胁等手段,指使王克雨在上述虚假证言材料上签名作证。此后,万钧、周克源又采用同样手段,指使证人周克如、周克生作伪证。

     海安县检察院在办理周克来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万钧、周克源为帮助周克来翻案,言辞威胁证人王克雨等人作虚假证言,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月22日通知海安县公安局。海安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将万钧、周克源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克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钧、周克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克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克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钧、周克源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周克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