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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带来的麻烦
——法官教你如何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纠纷
作者:杨海超 徐晓鹏   发布时间:2011-08-03 09:21:14


    法律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当事者在做出决定时忽视了对法律、风险的考量和判断。面对工作、生活中的各种事务,每个人都会做出自己的决定,法律、风险、道德、感情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熟悉法律规定,考虑周全,出现纠纷的几率就小。而一旦忽视了其中的某些方面,一念之差做出的决定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不应该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经朋友推荐,小刘来到张先生开办的商业咨询公司工作。张先生承诺小刘,每月工资3000元,但张先生没有和小刘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小刘辞职。离开公司前,小刘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先生觉得出个收入证明没有什么问题,便嘱咐公司会计按银行要求的内容和格式为小刘出具了收入证明,盖上了公章。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10年年初,公司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和传票,原来是小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万元,理由是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表明他每月的工资是2万元。张先生委托了律师积极应诉,把给小刘每月发3000元工资的银行记录提交给了仲裁委。仲裁中,因为小刘没有拿到已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小刘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6万元。小刘不服仲裁,提起了诉讼。并且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收入证明。法院向银行调取了收入证明,其中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收入是2万元。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小刘每月工资是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刘在本案中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收入证明所载内容与小刘自己的主张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但因公司没有与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先生的公司应该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张先生对法律规定的疏忽。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的公司为小刘出具了月收入2万元的收入证明。张先生没有意识到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应该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相符,否则公司将会面临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如果不是收入证明的内容与小刘的主张相互矛盾,公司就可能会被判决向小刘支付更多的二倍工资。公司经营者应该注意到收入证明的性质,严格如实开具收入证明。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入主公司应谨慎

    案情简介: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做了几年业务员的小孙想自己办一家新公司,单独创业。在他办理新公司登记手续时,一家注册代理公司的业务员表示,想要拥有自己的公司,不一定非得登记一家新公司,采用受让股权的方式,从别人手里“买”一家旧公司也可以。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事项后继续营业,效果和开办一家新公司是一样的,而支付给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要比投入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少很多。小孙感觉这个建议很好,没多想就和那位业务员签订了中介合同,业务员也很快给小孙介绍了一家原来经营汽车美容店加盟业务的公司。小孙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中介费3.5万元之后,原来的2位股东把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交给了小孙。他们也表示,变更相关手续后,小孙就可以开始新的经营,但原公司的资产就不再给他了。小孙对于以3.5万元“买”到一家注册资本50万元的公司很满意,并不在乎原来公司资产的去留。小孙的公司营业2个月之后,他接到法院发给公司的一份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限期返还加盟业务费3万元。小孙找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告诉他,小孙的公司在股东变更及更名之前,被一位加盟商起诉,法院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东变更,公司更名均不能免除公司的债务。这些情况,小孙之前并不了解。

    处理结果: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过后,法院从小孙公司的账户上强制扣划了3万元执行案款。

    法官提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因公司更名、股东变更等原因而免除。相反,在执行程序中,尽管公司更名后的新名称与诉讼时的名称不同,但法院根据公司更名的工商登记记录,会裁定更名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仍应清偿债务。小孙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公司经营权并不违法,问题在于小孙没有充分了解公司的负债情况,而且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小孙只能通过与原股东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不应随意出借身份证给他人

    案情简介:小李2003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在公司工作时,小李和他同年进入公司的小张关系很好。2004年,小张和小李说,自己有个表弟想在北京买车,但小张和他弟弟都没有北京户口,希望小李把身份证借给他用一下,把车登记在他名下。小李为人热情,答应了小张,把身份证借给了他。此后,小李和小张先后离开了公司,联系越来越少,小李也淡忘了借身份证买车的事情。2009年,小李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传票。一看才知道是小张的弟弟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成重伤,负全部责任。小李马上找到小张,小张要小李放心,表示他会处理此事。小李便给了小张自己的授权,让小张代自己出庭。2010年6月,法院判决小李和小张的表弟共同赔偿受害人22万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申请了强制执行。而小李对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都没有太在意。

    处理结果: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询了小李和小张表弟的财产,分别扣划了两人银行存款15万元和7万元。发现自己存款被扣划后,小李马上找到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给小李看了判决书,此前从未看过判决的小李发现小张在出庭时以他代理人的身份表示,作为车主,小李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决他和小张弟弟共同赔偿。在小张弟弟的财产不够执行时,法院依法扣划了小李的存款。

    法官提示: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使用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等行为意味着公民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是由登记车主使用的机动车,可能会使车主陷入法律纠纷。因此,不应该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使用。小李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借身份证的后果以及诉讼中自己应该注意的事项和诉讼的进程、结果都不是十分清楚,这直接导致小李陷入了有苦说不出的境地。

    当遇到自己无法确切把握的情况时,如果不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对将来的风险加以考量就贸然作出决定就可能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甚至是难以承受的麻烦。因此,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对陌生情况谨慎作出决定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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