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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最大买卖个人信息案今日宣判 23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5 16:35:59
![]() 本案中所有被告正在接受宣判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玲 李智涛)
刘红波等二十三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提起公诉。今天(8月5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分别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追缴被告人数额不等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随案移送款物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折抵罚金及追缴的违法所得,或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被告人谢新冲、黄伟帆、张萍、魏飞、于亚静、周丽影、张迪等人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刘海亮、程春郊、张超英、刘远洋、路宽、李靖、张雄、陈鑫钢等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人谢新冲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黄伟帆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魏飞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被告人刘红波、代槟、路宽、刘远洋、陈鑫钢、李靖、费可心、佟玲玲、刘海亮、程春郊、张雄、张超英、陈靖、王晖等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相互进行倒卖。其中,被告人刘红波、代槟以北京龙江君威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活动,从被告人李靖、路宽、陈鑫钢、刘远洋、程春郊等人处非法购买机主信息、通话清单及手机定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00余条,加价倒卖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被告人路宽、刘远洋、陈鑫钢等人从黄伟帆、张萍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条,被告人李靖从被告人张迪、魏飞等人处非法获取机主信息、通话清单等公民个人信息100余条,出售或者提供给刘红波等人。被告人费可心、佟玲玲从被告人刘红波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余条,并转手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取数额不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卖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被告人刘蕾明知其夫李靖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抓获,遂于2009年12月12日将电脑中李靖用于非法活动的相关信息删除,并将电脑硬盘拆下随身携带,将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等物藏匿于邻居家中。被告人薛峰于2009年12月12日在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路宽的过程中,将路宽放在家中存有犯罪证据的电脑硬盘取走藏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新冲、黄伟帆、魏飞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萍、于亚静、周丽影、张迪亦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红波、代槟、路宽、刘远洋、陈鑫钢、李靖、费可心、佟玲玲、刘海亮、程春郊、张雄、张超英、陈靖、王晖以买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蕾、薛峰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对上述二十三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路宽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薛峰的行为,依法构成立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张雄、张超英、于亚静、周丽影、张迪、陈靖、王晖、刘蕾、薛峰的犯罪情节较轻,均有悔罪表现,对其均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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