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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遭拒绝 法官调解护权利
发布时间:2011-08-09 10:4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岑丽华)   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黄红与赵刚因感情不和,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赵刚抚养监护,但双方就探视权未作规定。离婚后,黄红多次前往赵家探望孩子,但均遭赵家的强烈拒绝。为此,黄红一纸诉状将赵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其探望孩子的权利,赵刚有协助义务。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黄红与赵刚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黄红每年对孩子探望两次,分别是寒暑假期间,具体为:每年的1月20日至1月26日;7月13日至7月19日。探视期间赵刚有协助的义务,黄红严格遵守时间约定按时把孩子送回赵刚住处。黄红在法院账户每年为孩子预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该款由女儿每5年领取一次。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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