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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 抚养义务继续
发布时间:2011-08-10 09:20: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义良)   同居后一直未办结婚手续,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生活,非婚生女儿权益依法受同等保护。近日江西省东乡县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儿小雨(化名)由原告易青(母亲)直接抚养,被告陈开每月给付442.5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小雨年满18周岁。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青与被告陈开2006年6月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09年6月10日生育女儿小雨,小雨至今未办理户口登记,一直随原告易青生活在东乡县城。原告易青与被告陈开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故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3月29日,原告易青诉至本院,要求法院解决双方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此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小雨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因小雨一直随原告易青共同生活,保持小孩现在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原、被告一致同意女儿由原告易青直接抚养,故小雨应由原告易青直接抚养,被告陈开应依法给付小孩抚养费。根据被告陈开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小孩抚养费为442.5元每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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