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英 王香菊)
河南省新野县上庄乡王大桥村的一对老夫妇患病后,儿子却不管不问。8月10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王军被判支付二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643元;自2011年4月1日起,每年支付二原告生活费184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二原告以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按实际支出由被告王军承担四分之一。
原告王生、张英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王勤、次女王学、三女王梅、儿子王军,均已成家单独生活。被告王军在服役期间共给二原告现金10200元,用于家庭生活、翻建房屋。被告王军于2008年退伍后因与二原告产生家庭矛盾,在新野县城居住至今,一直未回老家生活。原告张英因患病于2006年10月17日在歪子镇卫生院支付医疗费46.1元,后又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2011年3月22日两次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25.57元。被告在此期间未探视看望,也未支付医疗费用,故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军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二原告要求支付2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今后医疗费用,于法无据,原告张家英已经支付的2571.67元,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为643元。二原告的生活费以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计算,被告应当负担1840元。医疗费、丧葬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被告要求分割房产,耕种自己承包的土地,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