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苏华)
2011年8月11日上午,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以被告剥夺其探视权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09年2月2日,王芳与张明军在结婚两年后因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经泰和县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两岁的婚生儿子小兵(化名)由男方张明军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女方王芳随时享有对儿子小兵的探视权。但离婚两年多王芳由于张明军设置障碍从未探视过小孩,多次打电话给张明军都被其拒绝。针对张明军剥夺其探视权,同时王芳自己现今有固定的住所、工作,父母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及他们目前教育其他晚辈有明显成效且愿意协助抚养小孩为由,王芳遂诉请法院判决变更小孩由自己抚养,张明军每月负担儿子小兵的抚养费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变更小孩抚养权,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项的条件。也就是原告所举证据要能证明被告没有抚养小孩的条件或对小孩成长不利,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一变更的条件。以被告违反离婚协议为其探视小孩设置障碍,不是变更小孩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其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就实现探视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