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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00元向村妇索性关系 遭拒后实施强奸
发布时间:2011-08-18 14:29: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被告人陈三系河南省汝南县板店乡唐营村一村民,近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0年11月1日夜晚,被告人陈三酒后窜至同村妇女邢某家中,提出给邢某100元钱让邢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遭邢某拒绝,后被告人陈三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邢某奸污,日后被害人邢某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诉讼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邢某自行和解: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被害人邢某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08年3月,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三以奸淫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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