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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委员挪用土地补偿款14万余元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8-22 09:40: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西磊)
被告人张守钦作为村委成员,却打起了挪用村民土地补偿款的主意,虽然挪用的钱都已经归还,但还是被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4年菏关高速公路建设时,占用了山东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孔庄行政村的部分土地,土地补偿款通过该办事处经管站发放。从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经管站陆续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行政村。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这些款项发放给各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发放给各农户。由于当时村第一村民小组没有负责人,村委会决定由时任村委委员的被告人张守钦管理并发放这部分补偿款32万余元。 2005年3月19日,被告人张守钦明知本村村民孔祥玖欲借钱购买推土机搞营运,仍利用职务之便,从自己所保管的菏关高速公路土地占用补偿款中挪用5万元给孔祥玖,用于购买推土机,后委托菏泽开发区佃户屯信用社信贷协理员李广雨为孔祥玖贷款还款。2007年2月1日,李广雨为孔祥玖办理50000元贷款后,将所挪用的5万元公款归还。2005年7月30日至8月2日,被告人张守钦明知袁斌借钱为了搞工程建设,仍利用职务之便,在李广雨介绍下,从所保管的土地占用补偿款中挪用91000元给袁斌使用。至2008年初孔庄村委换届,张守钦不再担任村委委员,袁斌仍未能将该款项偿还。后经被告人张守钦与李广雨协商,由李广雨归还此款,从2008年1月24日起至2009年1月24日止,李广雨将所挪用的91000元公款陆续归还。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守钦身为村委会委员,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守钦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前足额退还挪用的款项,且无前科,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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