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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放火烧房未遂 限制责任能力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22 10:53: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晓伟 刘智)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杜松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杜松有酗酒恶习。2010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杜松酗酒后认为同村的杜彦标对自己有意见,便携带两矿泉水瓶柴油和一根铁棍来到杜彦标家,在杜彦标住宅的后门口、西边的前后窗及厨房的前后门浇上柴油,并点着打火机准备放火,正好被下班回家的杜彦标发现并制止。 案发后,经江西省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松的精神状态为酒精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责任能力为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松在他人住房的木质门窗上浇上柴油欲点火,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杜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杜松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亦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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