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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入室盗窃93起 12名“瘾君子”领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08-25 09:1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涛 陈南春)   十二人在两年时间内疯狂入室盗窃,作案共达九十三起。2011年6月3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邓晓、黄武、何优、刘湾等十名被告人三年零二个月至十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温闻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刘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各处以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法院宣判后,除被告人刘凯未提出上诉外,其余十一名被告人均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1年8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除改判被告人温闻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外,对其余十名被告人均依法维持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被告人何优伙同他人来到宜春市鼓楼失主李平家,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防盗门,盗走现金700余元。2009年7月8日,被告人黄武、邓晓、李林来到宜春市华盛门小区失主杨浩家,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防盗门,盗走现金2000余元,啄木鸟男式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60元),组装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50元)。此外,在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邓晓、黄武、何优、刘湾等十二名被告人分别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与宜丰县以及湖南省湘乡市等地,采取相同方式入室盗窃,共计作案九十一起,共计盗走人民币现金46785元,香烟、金银手圈耳环、礼盒装西洋参等物品价值总计251313元。其中,有十起作案未遂。

    另查明,被告人邓晓200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孟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何优2008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8年12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孙刚200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林宇2008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于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此外,被告人李林在参与十二起案件时均未满18周岁,且有二起作案未遂;被告人温闻在参与的九起盗窃案中,有四起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晓、黄武、何优、刘湾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武、邓晓二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孟等十人盗窃数额巨大,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邓晓、李孟、孙刚、林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优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林、温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十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有分有合,在盗窃过程中各有分工,或踩点,或望风,或开锁入室,或销赃,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对辩护人认为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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