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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显失公平 诉请撤销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5 11:12: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林之云老太在养老机构的安排下,将55.7平方米的房产仅以5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老年公寓“以房养老”,事后生悔而诉至法庭。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确认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成立,作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的一审判决。

    年近9旬的林之云经人介绍,于去年12月30日,办妥了入住老年公寓的一系列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公寓与林老太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约定林老太自愿履行老年公寓“以房养老”试行办法的义务,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同时约定,林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55.70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价值为55万元。3月21日,老年公寓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但老年公寓未向林老太支付房屋房款,林老太也未按约交付房屋。之后,林老太的儿子获知上述事情,便坚持让林老太搬离老年公寓。

    林老太回到家中,其儿子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于是请来律师,以林老太的名义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林老太在诉状中称,在老年公寓签署的文件以为是养老手续,并没有人告知是以房养老事情,也未收到过任何房款。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老年公寓在签约时理应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签约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本案中,林老太诉称其仅是签署了一些办理养老手续的文件,对“以房养老协议”的内容并不清楚,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了合同。重大误解虽然是林老太自身的原因所致,但与老年公寓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签约程序的不尽规范也有一定的关系。故林老太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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