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8月25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祥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双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学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聚集在一起,由祥某议并准备了盗窃用的钳子和螺丝刀,于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4日先后在海拉尔区海桥家园、东大街滨河阳光1号楼、龙凤家园小区、针织小区、五金公司综合楼,采取用钳子、螺丝刀撬开居民门锁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其中2009年12月2日15时许,在海桥家园15号楼662号李某住宅,盗得白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链水晶项链各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值人民币3 260元;2010年12月2日16时许,在东大街滨河阳光1号楼362号陈某某住宅,盗得人民币2 200元、手机两部、羊绒裤一条、MP4一部、观音玉坠一个。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 981元;2010年12月3日15时许,在龙凤家园小区E楼1单元142号宋某住宅,盗得人民币1 000元、索尼数码相机一部、手表三块、纪念张一枚。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 810元。上述三起盗窃,被盗款、物(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5 251元。此外,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还用钳子、螺丝刀分别将井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住宅门锁撬坏,但均没能进入室内。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双奎、赵学奇负责敲门探听室内是否有人和望风,祥晨负责撬房门锁。进入室内,三被告人分别翻找款物,之后将盗得的款均分和共同花费,物交祥某收存。
法院认为,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人(3人)多次(9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均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共同实施的9起盗窃中,3起既遂6起未遂,对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被告人祥晨、双奎、赵学奇能够坦白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