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邹静芸)
被告吴松林驾驶由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由于保险公司的失误,分别向被告汇了两次事故赔偿款,原告发现后要求返还遭拒。
2010年10月17日,被告吴松林驾驶车辆在鄱阳县乐丰镇铁丰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欧阳水当场死亡和财产损失,经鄱阳县交警队认定,被告于第三人对事故付同等责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核定该起事故赔偿总额为19584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再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吴松林汇款19584元。由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职员的操作失误,于2011年1月26日再次以同样方式向被告汇款19584元。原告发现后,多次派员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汇的款项,被告仅返还人民币5000元,余款14584元至今未还。原告遂像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松林返还多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4584元。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吴松林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人民币14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