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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款近30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29 13:4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兴农 金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毛志鹏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98754.77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毛志鹏被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聘任为业务经理,在该公司泉州分公司承担大米销售、销售款结算工作。被告人毛志鹏在向分公司客户好朋友等八家超市的收款工作中,将部分销售款隐瞒截留。截至2010年8月,被告人为履行收款职责,陆续从分公司财务处领取该八家超市开局的大米入库单累计2116834.09元,除27160.32元入库单因被告人未收款事后被家属从其住所的包内找到送还公司外,其他的入库单累计2089673.77元全被毛志鹏收款,而被告人仅向分公司陆续交款1790919元。

    在隐瞒截留销售款298754.77元后,被告人于2010年8月份逃匿。经报案,鄱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0年12月2日在湖南郴州被衡阳铁路公安处捉拿归案。之后,被告人供认自己截留经手收取的销售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志鹏身为公司的业务经理,利用受公司委派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隐瞒截留公司货款298754.77元后逃匿,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使公司对该货款丧失了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在无可抵赖的证据面前被迫认罪和出自悔过之心的认罪并全盘交待事实不同,后者才构成坦白交待,根据被告人的表现,不能评价为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对违法所得没有积极退赃,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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