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8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追索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曾维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不当得利款9700元。
2008年11月8日上午9时左右,曾维手持捡到户名为杨南平的无密码存折到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下属的一营业所取款,在营业所打印的第一张《取款凭条》的取款人栏内签自己的名字即“曾维”,遭营业员拒绝。后其在营业所重新打印的《取款凭条》的取款人栏内签“杨南平”,且称拿不到杨南平的身份证,取走9700元。之后不久,杨南平妻子以丢失杨南平存折为由到营业所挂失,营业员如实告之钱已取走。于是杨南平找营业所索赔,为此,营业所赔付杨南平存折上损失款9700元。但曾维始终不承认是其冒名取了杨南平存折上的9700元。故营业所诉至法院,要求曾维返还9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笔迹鉴定,二张《取款凭条》上的签名均系被告签的。可证实被告在营业所冒名取走了杨南平存折上的9700元。故被告与杨南平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其应如实返还9700元给杨南平。营业所在赔偿杨南平9700元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索的权利,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