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卫东 刘智)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饶进婷、饶海顺、熊金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礼金礼物折款计人民币35000元。
原告朱书亮与被告饶进婷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农历2月初十按乡俗办理了订婚仪式,期间被告饶进婷父母饶海顺、熊金秀收受了原告给予的礼金70000元及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订婚当晚原告朱书亮与被告饶进婷一同前往浙江温州打工,二人共同生活八个余月。同居期间被告饶进婷曾先后二次流产并导致身患妇科病,此后被告饶进婷多次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此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927.69元。之后,被告饶进婷再也没有回到原告处。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予的所有礼金礼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书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被告饶进婷及其父母有关礼金礼物,现双方已有一定矛盾,原告朱书亮与被告饶进婷均不愿也未进行结婚登记,对此被告饶进婷及其父母即被告饶海顺、熊金秀应适当返还收受原告的有关财物;但鉴于原告与被告饶进婷亦共同居住过一定时间,且被告饶进婷因此患有妇科疾病进行治疗并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原告对此亦应酌情予以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