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雷锋不再,诚信何存
作者:张慧斌   发布时间:2011-08-30 11:14:56


    8月22日,许云鹤和王老大助人还是撞人的纠纷开庭二审。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两件看似微小的个案何以引发国人围观,究其根本,就在于这两个案件涉及人性最初的善与恶,碰触到了人们内心潜藏的底线情感,一再拷问着社会的道德诚信。抛开这两个案件的孰对孰错的是非之争,民众亦难免迷惑,难不成法治社会重事实,讲证据的代价是好人难做,好事难为?见义勇为之前须衡量做好事的证据如何保存,以防被倒打一耙,无法取证就只能有心无力,避而远之了。若如此,雷锋难再,诚信无依,社会之殇。

    天津许云鹤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难辨真假。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最终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许云鹤驾驶的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没有接触。”也就是说,根据痕迹鉴定,无法得出许云鹤是否撞人的明确结论。一审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此判决“惊吓论”一出,民众一片哗然。一审法院进行假设推理并不是不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及已有证据进行假设推理本属法律推理范畴,无可非议之处。关键是推理的依据是否恰当。本案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莫衷一是,鉴定结论又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按民事证据举证规则,本案不属于特殊侵权案,不奉行举证责任倒置,按“谁主张谁举证”处理,本应由原告王老太举证,既然其无法通过证据证明被许云鹤撞到,应承担诉讼不利风险。又依民事证据采信规则,实行“优势证据原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案情事实不清,王老太又无充足理由证明其实被许云鹤撞倒的,无法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力更高的要求,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很难实现判决通过既判力诠释着一种向善的价值判断。

    “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犯罪的恶,民众凭自己的感官就可以一目了然,而错误的判决混淆民众对善恶的判断标准,留下难以磨灭的是非难断的道德后遗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正确释法、适法,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职责。法院的每一次判决都潜在的向社会提供了一次是非的判断标准与善恶准则,民众潜移默化中接受着法院裁决体现出的准则,并以此规范衡量日常行为。回到本案,刺痛民众原本脆弱的诚信之心的,恰恰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判决理由,当然在司法独立,法治国度,作为民众我们应该相信并尊重法官的裁决,但令人信服的判决一定是说理充分,在坚守法律正义的基础上作出判断,法律效果优先,兼顾社会效果,实现两者的横平。但本案,一个关于助人为乐,一个关于雷锋式好人好事,一个关于这个社会急需的助人为乐精神,却被三言两语的“假设惊吓论”给搪塞过去了。以后像苏州新塔大桥众人围观两落水少年无人相救的冷血事件只怕会愈演愈烈,诚信被这阵“惊吓”风刮得无影无踪。我们一再痛心当今社会助人为乐精神的缺失,诚信的匮乏,一再疾呼见义勇为,企图通过法律予进行规范,通过民事法规定的见义勇为者得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23条,甚至希望刑法规定见死不救罪,强制见义勇为行为。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关键是如何将规范中暗含的价值指引转化为民众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实现行为的外在规范,价值的内在教化。

    法律能规范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并具有价值引导作用,但作为最低道德底线的规范,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促进见义勇为助人为人乐上,法律恐怕只能是“隔靴抓痒”,作用有限了。雷锋似的助人为乐建立在人性善的原始本性,需要社会的诚信土壤滋养方能遍地开花。若助人为乐了,见义勇为了,却招来倒打一耙,百口莫辩的哑巴亏,即使雷锋再世,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恐怕也也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援助之手一再被荆棘刺伤时,寒的不只是雷锋式的英雄个体的心,还有民众向善的心。如果人人都以“人心隔肚皮”的狐疑审视彼此时,群体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本品质——诚信,将荡然无存。彭宇案也好,许云鹤案也好,民众惶恐的都是助人为乐已经不再是一项简单的道德判断题,而是一道带有风险性的社会学难题,我不去妄加评论许云鹤和王老太谁是谁非,但我希望法院的裁决能本着明辨是非的准则,以谨慎的态度,充足而理性的理由给出判决,让民众信服,让当事人信服,轻率的判决只会让司法权威不受信任,民众回归到原始的相互攻击局面,难以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刺伤诚信之心。

    欲实现法的价值指引作用,促进助人为乐风气的增长,需要法院在作出适法判决时,慎之又慎,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判决说理性,不冤枉一个好人,让人甘当雷锋,敢做好事。当然,法不可能尽善尽美,法院裁决不可能完美无缺,单纯的试图通过法,通过法院裁决去解决诚信缺失与助人为乐匮乏,无疑痴人说梦。“再使民风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但我们的法院判决至少应该做到不背离这一价值指引,以内心确信的客观标准去衡量案件事实,以内心信仰的公平正义给出裁判理由。让依然相信法,相信法院的好人们安心去做好事,放心去当现代“雷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