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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遭遇无名火 租客房主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30 13:54: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敏)   租赁他人店面卖家俱,突遇大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灾造成的损失由房主和承租人合理分担。承租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被告王义平租赁原告姜伍芽位于樟树市临江镇古城路40号一楼和地下室经营家俱生意,承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12000元。2009年10月24日13时25分,该房屋发生火灾,经樟树市公安消防大队樟公消火认字(2009)第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樟树市临江镇古城路40号姜伍芽一层家俱仓库起火,直接经济损失为117840元,起火点在一层仓库最北边店面大窗户旁30平米内,起火原因不明,可以排除放火。其中被告也有货物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姜伍芽找王义平协商房屋烧毁的赔偿事宜,王义平认为责任不明,协商未果。后经江西省齐助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所对该房屋进行火灾后结构性技术咨询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属D类危房,应及时拆除,以确保相邻房屋及路边行人安全,同时在拆除过程中也存在倒塌的风险。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房屋价格为5468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房屋处发生火灾,且起火原因不明,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在火灾中应承担的责任,原告被烧毁的房屋损失和被告被烧毁的货物的损失,应由双方合理分担。判决被告王义平承担原告姜伍芽财产损失300000元,姜伍芽承担王义平财产损失4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义平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起火原因无法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该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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