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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妻子二次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1-08-31 09:25: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由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妻子,妻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事隔多年,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继续分居,妻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吴媛媛与被告聂和平离婚。
2004年7月份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聂小芳,现年5周岁。婚后,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殴打原告。2008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期间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续分居,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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