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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遭遇“潜规则”将错就错勒索抢劫冒牌经纪人
发布时间:2011-08-31 09:24: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孝文)
28岁的被害人肖先生冒充模特经纪人,欲与前来应聘的被告人丁洁发生性关系,后被识破。丁洁遂与同案犯冯鹏珍、张银浩将计就计,借被害人欲强奸丁洁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洁等3人有期徒刑2年,并分处罚金2000元。
2010年7月初,被害人肖先生欲冒充模特经纪人以签订代言合同为名骗取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冯鹏珍、张银浩通过他人将被告人丁洁介绍给肖先生,肖先生向丁洁提供了内衣代言合同一份并借机向丁洁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冯鹏珍、张银浩、丁洁发现该代言合同内容漏洞百出,可能被肖先生欺骗,遂合谋让丁洁先与肖先生开房,再以肖先生强奸丁洁为由对肖先生进行敲诈。 同年7月18日15时许,冯鹏珍、张银浩在丁洁配合下闯入北京市海淀区桔子酒店一房间,以肖先生强奸丁洁为由,对肖先生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人民币10万元。在肖先生拒绝付款后,冯鹏珍、张银浩翻出肖先生随身携带的三张银行卡,并持刀逼问其密码,肖先生谎报密码并称卡内余额仅有人民币4000余元。丁洁遂持卡去银行取钱。期间,酒店员工报警称房间内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将冯鹏珍、张银浩当场抓获,后又将因密码错误取款未果后返回酒店房间的丁洁抓获。随后,民警在桔子酒店门前的草丛里起获涉案尖刀1把,经鉴定系管制刀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冯鹏珍、张银浩认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即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和是否当场劫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冯鹏珍等人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以揭发肖先生有违法行为为借口向其勒索钱财,但冯鹏珍等人最终获取肖先生银行卡及密码的手段则是当场施暴和持刀威胁,可见,冯鹏珍等人的行为具备了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但是鉴于三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系初犯;被告人丁洁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冯鹏珍、张银浩虽对指控罪名有不同意见,但均系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有误,鉴于其二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法院亦认定其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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