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青根)
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刑,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入户盗窃,并帮助他人转移毒品。9月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转移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发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李发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2009年10月15日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李发生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再次疯狂盗窃,自2010年7月起至2011年1月间入户盗窃作案6起,盗得大量的现金和各种款式的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97万元。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李发生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一外逃毒贩将16包“K粉”转移给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发生受毒贩所托,在明知系毒品的情况下,帮助毒贩将毒品转移给他人,该行为已构成转移毒品罪。被告人李发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对其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