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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镊子党”偷37元被判管制半年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1-09-07 16:2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中一)
9月7日,四川省隆昌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向君(男,30岁,隆昌县山川镇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隆昌县法院判决的第一例扒窃入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向君在隆昌县金鹅镇竹市街菜市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走被害人卢某左边裤子包里37元现金,其后,陈向君被民警当场抓获。 隆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向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盗窃金额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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