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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窃财一千七 罚金两千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1-09-08 09:4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小鹏 陈丽)   9月7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翟英杰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翟英杰伙同翟军华、翟战明、翟六喜(三人均已判刑)窜至新野县五星镇孙楼村姚玉会家,将一台21寸金星彩电及一套液化气灶盗走。经鉴定,被盗彩电价值1460元,被盗液化气灶具240元。被告人翟英杰于2011年6月2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英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翟英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英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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