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五旬汉透支贷记卡 构成诈骗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1-09-08 15:1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毫无还款能力却透支贷记卡,经催收仍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终获刑四年。9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何水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原新余市某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何水根虚报其所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其公司已过经营期限且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到工商银行新余分行申办个人贷记卡,该贷记卡的消费透支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取得贷记卡后,何水根为办理两年的分期还款手续,按照银行的规定以透支额度8%的费率,于2009年9月2日借款在工行缴纳了4000元手续费,当日何水根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用该贷记卡分散比从新余某售楼部的POS机上套现54000元,2009年9月3日,何水根又归还银行4000元手续费,并于当日在工行办理了实为14000元的两年分期还款手续,手续费为1120元,剩余的2880元冲抵本金,实际透支款为47120元,后均被何水根用于个人消费。透支后,从2009年11月至案发,工商银行新余分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向何水根催收,由于何水根无偿还能力至今分文未还。期间,银行的工作人员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日以透支逾期还款通知函的形式书面催收何水根,何水根签字予以认可,经两次书面通知催收后超过3个月,何水根仍未归还透支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水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人民币47120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较大。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