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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之人”放火 减轻处罚领刑
发布时间:2011-09-09 15:51: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家住河南省汝南县韩庄乡徐寨村的被告人徐辉是一精神分裂症患者,因在村内到处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辉酒后在汝南县韩庄乡徐寨村二组到处放火,烧毁麦秸187.8亩、玉米杆26亩、麦秸8000斤、树木181颗。经鉴定,被烧毁财产价值为25219元。经精神病医学鉴定,被告人徐辉系: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辉酒后在村里到处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烧毁财产价值二万五千余元,致使多户村民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徐辉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系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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