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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副经理挪用建楼款 积极归还免于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14 15:13: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清泉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孙宝富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徐长林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长林为建安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建安公司运营模式为项目经理个人自己联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工程个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建安公司给工程出具施工资质,收取管理费。当年徐长林承揽到牙克石种子公司综合楼的施工工程,该项目的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徐长林在开发初期交纳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费用,徐长林找到其连襟建安公司经理被告人邵清泉,要求向建安公司借款,被告人邵清泉让徐长林去找公司主管财务的副经理被告人孙宝富,在徐长林找到孙宝富后,孙宝富与邵清泉商量达成一致,同意借款给徐长林个人。之后于2003年7月30日由孙宝富签字借出公款十万元给徐长林个人,用于徐长林所承揽的开发工程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而后徐长林又因资金不足,再次以同样方法,于2003年9月28日借出公款五万元用于办理开工手续。徐长林借款后,在邵清泉和孙宝富多次催要下,于2004年3月29日还款三万元现金,后又顶帐还款23100元,余款2010年全部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清泉、孙宝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邵清泉亲属被告人徐长林请托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给徐长林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徐长林与邵清泉、孙宝富共谋并参与了挪用行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对本案事实经过能够如实供述,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三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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