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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结事了”的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
——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为视角 作者:李亮 张博 发布时间:2011-09-15 11:00:55
勿庸讳言,“案难结、事难了”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普遍面临的现实难题。它不仅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这一难题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外界的,更有自身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因此,在基层法院率先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显得尤为突出。本文谨以江津区人民法院为视角,重点介绍对 “案结事了”的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 一、对“案结事了”的理性思考 (一)基本含义 “案结事了”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最早出现在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方针中,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2008年,周永康同志在“大学习、大讨论”研讨会上指出:“法院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要通过办案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因此,“案结事了”是与“案未结、事不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案件经过法院审判(含执行,下同)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矛盾纠纷得以化解的理想状态。它包含“案结”和“事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指案件诉讼程序的终结,体现了司法程序价值;后者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妥善化解,体现了司法实体价值。“案结事了”是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人民法院的最终目的,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它体现了三个有机统一,即:司法手段与司法目标的有机统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价值考量 1、传承了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 司法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深深镶嵌于特定区域的历史传统与人文土壤的意识复合体内,它通过融化于血液里,渗透在行动中,对置身在同一法律价值体系中每一个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活动进行渗透和影响。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家强调的“无讼”,还是道家主张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都反映了传统司法文化追求自然和谐的理想。进而孕育产生了被誉为东方经验和世界法制史奇葩的调解制度。虽然在今天被视为“案结事了”优选手段的诉讼调解,与古代作为诉讼制度主要替代方式的调解,在效力和规则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在力求实现息讼止争的司法目标上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2、切合了能动司法的时代要求 在地域发展尤其是城乡发展失衡的背景下,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步伐参差不齐。基层法院所面向的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是基于农耕经济、血缘亲族形成的熟人社会,以重人情轻国法、重名誉轻利益、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而不同于现代工商社会。所以,就纠纷解决机制整体而言,乡土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也是不同的,前者纠纷解决的目的是把冲突“抹平”,后者纠纷解决的目的是使权利和义务黑白分明。[1]因此,法官处理案件时,不单要从制度和理性的角度考虑,还要斟酌情理因素,但由于情理标准与法律规定之间客观存在着差距,法官必须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求平衡,即必须能动司法。 此外,鉴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多发期,从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王胜俊院长指出:“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服务”。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需要拓展延伸司法职能职责,要积极地将司法触角延伸到案件背后,通过司法服务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使裁判结果获得社会认同。这也正是“案结事了”所要求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有机统一。 3、满足了重塑司法公信的迫切需要 法院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主要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提供给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是,司法缺如果乏公信力,社会的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 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在社会公众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2]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主要来自于通过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获得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评价,而且社会公众的评价比法律界的评价更加显得重要。由于社会公众评价充斥着道德、礼俗、情理甚至个人好恶,与法律评价的标准通常存在较大差距。现实中,一旦裁判结果未能满足公众预期,问题便归归咎于“司法不公”,令本就不够高的司法公信力再度降低。在近年来一些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中,这一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受限于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和社会转型期的现状,人民法院更要积极通过“案结事了”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妥善化解,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获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这对于重塑司法公信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现实困境 当前,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行“案结事了”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障碍已经超出司法制度层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案结事了”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司法工作要实现“案结事了”,必须处理好以下四大矛盾: 1、司法制度模式化与社会纠纷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庞德曾经说过:“法律首先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法官则是衡量这些社会利益的‘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在现实中,基于西方法治的理想图景,主要靠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将所有案件概念化为标准模式,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中国转型社会中适用对象、适用地域的巨大差异。 比如,当事人会在受教育水平、认知能力、思想观念等方面出现参差不齐,故而不能被一概视为通晓法律理论的“现代人”。又如,我国城乡和东西部的“二元结构”,使地域之间经济文化差异明显。当东部沿海都市即将迈入现代化时,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距离现代社会尚有近百年的距离。[3]观念性法律文化的相对滞后,导致现行法律体系与中国传统社会、民众传统观念的断裂和矛盾,进而出现了所谓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使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司法功能被符号化。[4]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统一适用一种理念、一种方法来审理案件,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很多基于城市生活的举措在面向农村的基层法院司法效果有限,因而难免会出现费孝通先生早在50年前即曾敏锐指出的:“现行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多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却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2、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繁重的办案任务之间的矛盾 司法活动,作为社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经济学研究的生产活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要通过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以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或者价值目标。[5]这种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消耗的社会资源,包括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所付出的人力、物质、时间等成本,我们统称为司法资源。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法院可供支配的司法资源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转型加快、市场交易频繁、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逐年递增。而一线办案人员数量、办案办公经费保障等司法资源的增长往往滞后于审判任务的增长,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异常艰巨。以江津区法院为例,2007年以来案件受理数年均递增20%左右,历史原因造成的队伍结构性“断层”、年轻干警培养周期长等导致一线法官难以及时充实。2010年一线法官人均结案达到157件,已经几近极限。 3、相对单一的司法功能与多元化的诉讼期待之间的矛盾 尽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法院功能逐渐向社会治理领域渗透,发展出了社会控制、公共政策形成等衍生性功能,但是其原始功能仍然是以公力救济解决社会争议。如罗杰科特威尔指出:“认为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处理诉讼,几乎是普遍的观点”。[6]《人民法院组织法》同样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7] 与相对单一的司法功能相对应的是当事人诉讼期待的多元化。所谓多元化的诉讼期待,是指社会公众由于社会利益多元化、司法审判专业化、媒体不当影响和公众个体认知水平等原因,对诉讼活动形成了与现行司法体制下实际情况存在差别甚至相左的期盼或认识。如:不考虑可行性而要求裁判必须做到绝对的公正;期望法院履行行政性职能,对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等等。这些诉讼期待中很多由于超出了司法的权限和功能,难以在法律层面获得支持和满足。而基于当前社会公众认知水平的局限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当事人容易将诉讼期待的落空归咎于法院未秉公办案,继而发生缠诉缠访。这在加重了当事人“讼累”的同时,也迫使人民法院从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分出人力、物力来应对和处理,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高素质法律人才匮乏与案结事了高标准之间的矛盾 “从现代审判制度的观念来看,(法院)应当是社会的服务机构,是社会的医生”。[8]因此,法院执法办案的过程也就是化解矛盾纠纷、“治愈”社会有机体疾病的过程。显然,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简单充当“法条的复印机”的办案方式,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触及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法官扮演集司法角色与政治角色为一身的二元角色。一方面,在民主法制建设潮流中,作为裁判者的法官,需秉持“中立、专业、消极” 职业准则,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下的人民司法制度,基于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践行司法为民的政治期待,法官必须通过能动司法,主动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望,综合运用法律、情理、风俗、行政等多样化的手段,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两个角色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使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办案艺术面临着考验。 当前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普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江津区法院为例,由于受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当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缺乏。一线法官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功底相对脆弱;而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理论修养相对扎实,但又缺乏审判经验,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工作的实际能力较差;甚至个别法官存在的“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结案了事”等思想和作风,导致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 二、对“案结事了”的实践探索 如上所述,“案结事了”是一项浩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从人民法院自身分析,是对司法能力、办案质量乃至司法权威等的全方位检验。“案结事了”的工作成效又主要体现在包括公正、效率、效果三大板块在内的审判质效指标综合体系中。一般而言,审判质效综合指标越高的法院,其“案结事了”工作的成效就越高,反之亦然,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江津区法院自2010年9月被上级法院确定为“案结事了”工程试点法院以来,首先立足从自身做起,从当前的现实条件做起,在司法资源配置、法院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江津区法院2011年上半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的审判质效指标综合排名,已跨越式发展到全市第四,二类地区第一,可谓创了建院以来最好成绩。 (一)以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案结” “案结”是实现“事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体现在司法的效率指标。江津区法院坚持向一线倾斜,力图通过盘活现有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案结”。 1、合理调配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司法资源主要包括人财物资源。其中,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用好人,是应对繁重工作任务的必然选择。坚持优化人员结构,通过面向全国公招优秀法律人才,逐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实施法官助理制度,并在合理测算工作量变化的基础上,按照“3:2”的比例配置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畅通年轻干警晋升成长渠道。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结事了”中的特殊作用。 2、强化执法办案的政务保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任何事业的推进都离不开坚实的物质保障。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通过提升政务保障水平,促进审判工作效率“上档升级”。结合近几年业务部门经费开支情况,制定了《部门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实行有区别的经费保障标准,优先并从重保障业务部门办案支出。切实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用车需要,车辆调配向在一线工作的人民法庭和执行局倾斜。研发一体化安防系统,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切实提升了机关运行效率与管理水平。 (二)以司法的公正与效果促进“事了” “事了”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核心和难点,主要体现在司法的公正与效果指标。实施“案结事了”工程需应对的矛盾和困难很多,江津区法院遵循抓主要矛盾、抓矛盾主要方面的辩证法则,通过抓好重点环节,实现了公正与效果指标的明显提升。 1、完善质效指标管理体制机制。案件质效是检验“案结事了”的重要标准。通过建立“周通报、月分析、季度回头看”制度,严格实行案件质效指标,引导、激励干警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实行有区别的部门指标任务分解,促进全院指标的整体优化。及时总结分析优势指标、薄弱指标和可提升指标,充分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指标调控、提升办案质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案件质效相对靠后的部门实施重点督导,促进劣势指标改善。目前,以案件质效为核心的干警绩效评估体系已初步建立。 2、向前、向后拓展延伸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事了”中的功能与作用,将调解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优选手段。通过向前延伸,在立案庭设立“综合调解室”,聘请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和基层干部,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前移矛盾化解的“关口”。通过向后延伸,加强辨法析理、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确保胜败皆明、服判息诉。 3、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江津区法院充分依托由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站、便民诉讼联系点、诉讼联络员构建的便民诉讼网络体系,拓宽纠纷调处渠道,化解纠纷于诉讼之外。在总结“综合调解室”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在院机关和人民法庭设立“调解中心”,基本形成“块”以便民诉讼网络为主、“条”以类型化调解为主、“点”以“调解中心”诉调对接为主的“三位一体”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化解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一些在现行体制下“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充分运用“江津区涉法涉诉救助基金”予以特殊化解。 4、集中化解历史积案。历史积案的存在是“案未结、事未了”的集中体现,直接与“案结事了”相悖,危害极大。至2010年底,江津区法院共有18个月以上积案234件,长期影响了审判质效指标的提升、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对此,院党委给予了高度重视,年初即要求各业务庭室开展清理、化解。在上级法院统一开展“清积”活动后,更是加大了清理、化解力度。目前,已化解历史积案223件。 5、建立协调配合的案件处理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积极寻求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因“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主动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信息通报和矛盾纠纷预警,提前作好应对措施。 (三)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以司法权威的提升促进“案结事了”和“人和” “人和”是“案结事了”的必然归宿和结果,体现为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案结事了”离不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养成、司法环境的改善、司法权威的树立。其中,司法权威不高,当事人必然“信访不信法”,“案结事了”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江津区法院党委充分认识到,司法宣传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2011年以来,主要通过建立与媒体的合作机制,完善院内考核激励机制,创办《江津法苑》院刊并向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诉讼联络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等广为赠阅等方式,创造了宣传工作的良好局面,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提升了司法权威。 结语 “案结事了”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已得到逐步贯彻实施,对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实现每个案件的“案结事了”依然任重道远,但这却是当代法官不容逃避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应把“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境界来考量,将质量、效率、效果三者有机统一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带动审判工作、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队伍建设的不断发展。 [2] 参见《司法如何撑起公信》,肖杰,《中国法院网》,2008年3月8日。 [3] 参见《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4] 参见《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刘思达,《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5]参见《法和经济学》,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等著,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第2页。 [6]参见《法律社会学导论》,〔英〕罗杰科特威尔,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9-91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章第三条。 [8]参见《建筑与法治理念》,张卫平,《法学》2002年第5期,第4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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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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