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办理采伐许可证后,为省点运费在未办理延期的情况下推迟采伐时间,结果触犯刑律被追究刑责。9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骆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骆良委托他人申请办理了其责任山场40立方米杉木采伐指标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日期为200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采伐期限内,被告人骆良砍伐杉木2.775立方米后,因与买木材的老板运费未谈妥就停止了砍伐。2010年3月21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骆良在采伐证过期,未依法办理延期的情况下,又雇请本村村民到山场砍伐杉木34.575立方米。经鉴定,被告人骆良超采伐期限采伐杉原木946根,材积34.57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49.393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滥伐其责任山场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骆良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骆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