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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主任挪用煤款六万 重病退休获缓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09-19 15:13: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1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振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振林在任海拉尔区河西煤场主任期间,以支付李义信煤款为由,先后于1999年6月21日、10月25日和11月24日三次从本单位财务取走00974422号金额为2万元工商银行转帐支票一张,02092855号金额为3万元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和02092560号金额为1万元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分三次从海拉尔区顺发食品批发部帐上提取现金,至今未归还单位或到财务报帐。案发后,赃款六万元已全部追缴。 2001年,海拉尔区河西煤场职工集资购买了一辆随州驰乐货车营运。2005年9月,海拉尔燃料公司回收河西煤场交接时,被告人王振林没及时交还车辆,而是于2006年3月18日谎称将该车协议卖给司机庄殿军,并以与庄殿军签订的假购车协议为凭,在燃料公司领导几次追要卖车款的情况下,又以庄殿军没给钱或卖车钱已还帐为由,既不交车也不交钱。2006年9月,被告人王振林在燃料公司办理内退后,于2007年4月以个人名义将该车以17500元的价格卖给曹拥军。该车现去向不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王振林现已退休,且患有重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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