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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挪用拆迁经费 主动归还免于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20 10:57: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丹丹)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西平县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工作时,被告人代改成、陈根源、冯永贵三人预谋后,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收取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公司的30000元拆迁经费私自借给冯某做生意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改成、陈根源、冯永贵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前已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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