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取保候审期间流窜盗窃 数罪并罚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11-09-20 11:14: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国华 陈翀)
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取保候审期间,竟然流窜到外地盗窃,并被当地法院判处徒刑七年和罚金。9月19日,江西省黎川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游志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盗窃罪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去年3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游志刚驾驶粤CD9225小轿车途经黎川县日峰镇状元路九方广告公司路段左转弯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当,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与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经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游志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3月22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人游志刚的妻子及代理人与被害人的妻子及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赔偿罗某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5万元,当天被告人游志刚家属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后,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于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主审法官介绍案情说,“在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竟然流窜到外地盗窃,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漏罪,今7月13日被押解回黎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志刚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参与救护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的亲属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游志刚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盗窃罪,而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仅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对遗漏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