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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传销款发生互殴 双方受伤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1-09-26 16:04: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何华娟)   因追讨传销款致双方发生械斗,造成参与械斗的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事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互殴双方各有一人获刑,被告人陆军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施忠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陆尚平与陆尚安系堂兄弟关系。2010年11月10日,陆尚平认为其儿子陆星晨被陆尚安的儿子陆军辰和陆思辰两兄弟骗去搞传销亏钱而到陆军辰、陆思辰家追讨,陆思辰以合伙做生意亏钱为由拒绝还款,于是陆尚平拿起一块砖头想砸陆思辰,却被陆思辰推倒在地。陆尚平回到家后向儿子陆星晨、女婿施忠轮提起被陆思辰推到的事,陆星晨、施忠轮听后不服气,提出去找陆思辰算账,陆星晨、施忠轮持木棍、铁铲来到陆军辰屋前,用木棍、铁铲砸打屋门叫开门,见陆思辰不敢开门后两人便退回家。陆军辰一家人也不服气,陆军辰、陆思辰、陆尚安及陆尚安妻子马秀荣一家4人分别持砍蔗刀、杀猪刀、三角铁追赶陆星晨和施忠轮,追上陆星晨和施忠轮及随后赶来的陆尚平等人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在争吵过程中持械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参与打架的7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陆军辰持砍蔗刀砍伤陆尚平的头部,施忠轮用铁铲打伤陆军辰。经法医鉴定,伤者陆尚平颅脑损伤致成硬膜外血肿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于重伤。伤者陆军辰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的损伤属于轻伤;陆尚安、马秀荣、陆思辰、陆星晨、施忠轮的损伤均属于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的损失相互折抵后,由陆军辰一方赔偿陆尚平等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已全部赔偿。双方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军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施忠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亲属之间因其他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的,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民事赔偿方面双方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完毕,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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