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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头”却卖“狗肉” 容留卖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9-27 09:10: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涛)
名义上是洗浴中心,实际却进行容留卖淫的勾当。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玲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何玲荣在其经营莲花县浙东洗浴中心时,容留卖淫女刘某、周某某、王某等人在该洗浴中心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何玲荣为卖淫女提供吃住,从卖淫女获得的嫖资中提成。2010年11月5日晚,莲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莲花县浙东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女刘某、周某某、王某正在卖淫,抓获嫖娼人员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玲荣在经营莲花浙东洗浴中心期间为谋私利,向卖淫女提供吃住和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玲荣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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