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旅馆女老板缓刑期内再次容留妇女卖淫被并罚
发布时间:2011-09-27 15:38: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巫山一旅馆女老板,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她,不思悔改,再次容留他人在自己所经营的旅馆内卖淫。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唐永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唐永英的儿子皮礼成与高伦国(另案处理)在巫山县城古城码头接到黎某(1994年5月生)后,带其在巫山县城玩耍。玩耍过程中,皮礼成与高伦国反复劝说、引诱黎某卖淫赚钱。当晚23时许,被告人唐永英容留黎某在巫山县巫峡镇所经营的“偷着乐”旅馆555号房间内卖淫。 另查明,被告人唐永英犯容留卖淫罪,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以(2010)山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1年1月5日,巫山县公安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唐永英的缓刑,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山法刑他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缓刑,对唐永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被告人唐永英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永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在其经营的旅馆房间内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永英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永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