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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两次入狱 酒后又打人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1-09-30 15:53: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曾二次寻衅滋事打人判刑,出狱后不堪他人用异样的目光看自己,借着酒劲又动手打人。9月2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刘海,男,1989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再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

    2011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海与朋友酒后来到街上一理发店理发,刘见熊某在理发店门口用异样的目光看自己,被告人刘海便上前打熊二巴掌,熊某还手抵抗,被告人刘海便用拳头猛击熊某的头部,将熊某打倒在地,并对熊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刘海的朋友刘某(另案处理)见状也上前用木板殴打熊某。后见有人报警,被告人刘海遂与刘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刘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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