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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挪用公款偿还借款 情节轻微免予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09 11:07: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与女婿合伙买挖机经营还不起借款,便利用在学校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华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任华,1964年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心小学报账员兼教师。2006年5月间,被告人任华通过银行贷款、个人有息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50000元,与其侄女婿等人合伙购买挖机进行经营。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任华分两次从中心小学公用账号上共支取款项20000元,归还其用于购买挖机的个人有息借款。同年5月间,被告人任华向亲戚借款归还了其所挪用的公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华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案发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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