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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同样罪 不思悔改被判处实刑
发布时间:2011-10-09 15:27: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朱俊丹)   之前因为滥伐林木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继续违反法律滥伐林木。9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彭月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之前新干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并与前罚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月生是江西省新干县大洋洲镇人。2009年5月4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9月初,在缓刑执行期间,被告人彭月生与高旭明、李桂根、郑斌如(均已判刑)合伙出资29万元购买了吉水县阜田镇村前村六组集体所有的“杨梅台”火烧山场杉树林权,并于9月底申请林业部门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并上报审批。2009年11月底,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下来的情况下,经该四人商议一致同意后便雇请民工上山先行砍伐,并于12月中旬采伐完毕。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面积为101亩,所伐林木计立木蓄积659.4立方米,出材量461.6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月生及同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雇请他人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对其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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