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维洪 熊爱民)
因在QQ群上聊天互相吵骂不服气,一帮90后青年约定打群架,一方持砍刀、狼牙棒等将另一方打伤。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涉案九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2011年1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在星子县星龙网吧上网,与被告人余某在QQ聊天群上互相吵骂。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赵某某、章某某到星子县找被告人罗某某玩。罗某某告知赵某等与余某在网上吵骂一事,赵某等与余某相识,遂打电话给余某,电话中又与余某、祝某吵骂起来,双方约定在共青城打架。次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赵某等一起赶到共青城七日宾馆,准备找余某、祝某等打架。不料,当晚余某、祝某纠集了10余人,将罗某某、赵某等围住殴打。1月13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赵某等因上次打架吃了亏,商定重新打过。罗某提出上次吃亏是因为没有带工具,于是由罗某某花60元钱与赵某等一起买了6根钢管,并约余某、祝某到富华山进行斗殴。后双方均未按约到达,当晚8时许,罗、赵二人发现余、祝等人在共青中学对面马路上,遂召集赵某某、章某某等约10人,持砍刀、狼牙棒等作案工具尾随余、祝等人至亲客宾馆附近并对余、祝等人进行围殴,罗持砍刀冲在前面并将余的头部和背部各砍一刀。经鉴定余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赵某等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赵某、余某、祝某等以逞强、报复为目的,藐视法纪,聚众持械打架,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罗某某、赵某纠集多人与他人相约斗殴,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章某某系从犯。被告人余某、于某某、章某某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具有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