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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鸡贼半年行窃十次 构成累犯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12 09:44: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萍)
因盗窃罪曾先后四次受到刑事处罚,但贼性难改,专门盗窃家鸡,半年内作案十起。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贺元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贺元根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2年6月10日被萍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4年5月1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出狱后贼性难改自2009年12月份起至2011年6月份期间,流窜在莲花县各乡镇及村庄中,发现目标后晚上就进行盗窃,而且专门盗窃家养鸡,先后作案十次,共盗取家养鸡七十多只,总价值978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元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元根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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